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800,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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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陳永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  邱璿如
法官許秀芬
法官許紋華
法官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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