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80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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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洪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優先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泛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9、13款為由,惟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  李瑜娟
法官胡宏文
法官蔡孟珊
法官林玉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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