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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邱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育人等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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