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853,20240808,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張璇璇(原名張立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游姿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  許秀芬
法官  呂淑玲
法官  邱璿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祐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