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張璇璇(原名張立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游姿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 許秀芬
法官 呂淑玲
法官 邱璿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祐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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