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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蔡松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侯佳宏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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