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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姚朝欽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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