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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貫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俊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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