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868,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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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吳凱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郭家菱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  蘇芹英
法官許秀芬
法官呂淑玲
法官邱璿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祐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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