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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丁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經貿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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