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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即張勝福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勝福與被上訴人羅琪宜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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