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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周宗賢(即周進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蕭宝鍀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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