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1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吳聖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秦輝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大喨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林玉珮
法官 蔡孟珊
法官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