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張大有(原名張阿有)
張容嘉 張文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光新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