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上,113,199601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潔
訴訟代理人 鄭
複 代理 人 李淑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四日變更為王榮潔,並已聲明承受訴訟,先予敍明。
次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八十二年四月上旬向伊訂購硬碟30104 型一千五百台、價款美金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五十元及30254 型五百台,價款美金十二萬七千五百元。
30104 型硬碟已依上訴人指示出貨至台灣,30254 型硬碟則出貨至香港由 PUBLICWININDUSTRIAL LTD.(下簡稱PUBLICWIN公司)受領。
上訴人除付清30104 型硬碟價款外,關於30254 型部分之價款,則未獲給付等情,爰依買賣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十二萬七千五百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向被上訴人訂購硬碟之周昌毅,非伊公司貿易部經理,無權代理伊為買賣行為,伊亦不負授權人責任。
且本件買賣雙方當事人實為訴外人香港商 LEVIN IN-TERNATION LTD.(下簡稱 LEVIN公司)與上訴人,伊復未受領系爭貨物,被上訴人不得向伊請求貨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周昌毅代理上訴人向伊訂購前開二批硬碟,並已依指示分別交付等情,已據提出訂購單、出貨指示單、PUBLI-CWIN公司簽收貨品提單、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及信用狀為證,堪信為真實。
上訴人雖以周昌毅無權代理伊買賣云云置辯,惟查系爭買賣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之訂購單係以電話傳真送達被上訴人,傳真人為上訴人,傳真號碼為0000000,亦係上訴人之傳真號碼。
又周昌毅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指示被上訴人系爭二批貨物之出貨地點,係以抬頭為上訴人名義之紙張為之,且署名為貿易 TONY CHOU(即周昌毅英文名字),有出貨指示單可稽,該周昌毅係以上訴人貿易部職員與被上訴人為交易甚明。
且依該出貨指示單所載信用狀號碼 NO.3ABBD2/00147號,亦與上訴人所提出之信用狀節本號碼相同,所載貨物種類、數量、規格復相一致,足認周昌毅所代理者,確係經由 LEVIN公司交予上訴人公司PROFORMA INVOICE,洽談貨物單價之同一筆買賣。
再參酌周昌毅給予被上訴人之名片,係以上訴人公司名義印製,其上詳載上訴人公司地址、傳真機號碼等,足認周昌毅係上訴人公司之職員。
退而言之,縱認周昌毅與上訴人公司之合作協議期間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就本件買賣並無代理上訴人之權限,但周昌毅以上訴人公司名義與被上訴人為買賣,其訂購、價格、出貨地點之指示,均以上訴人公司名義為之,足認係表示為上訴人之代理人。
而上訴人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且進而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又依約支付第一批貨物之貨款,自應就系爭第二批貨物之買賣負授權人之責任。
况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第一批(指30104 型硬碟一千五百台)貨物因被上訴人未違背信用狀條款,故伊已付清價款,第二批(指30254 型硬碟五百台)貨物因被上訴人違背信用條款,故未付款等語,尤足認上訴人即係系爭買賣之買方,僅上訴人認被上訴人違背信用狀條款,拒絕付款而已。
查本件信用狀第四十四條A及B僅規定起運及終運點均在亞洲之機場,並未具體指定交貨地點,故被上訴人依周昌毅之指示將第二批貨物出貨至香港,尚未違背信用狀條款,上訴人自應依買賣契約付款。
而該第二批貨物出貨至香港,業經受領人PUBLICWIN 公司領取,有簽收貨品提單為憑,且經證人林光榮結證屬實。
上訴人抗辯未受領該批貨物,殊無可取。
從而被上訴人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第二批貨物之貨款,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為其心證所由得。
復說明上訴人其他抗辯及防禦方法不足採取及不再斟酌之理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上訴論旨,仍執陳詞爭論周昌毅無權代理上訴人,及系爭貨物出賣人並非被上訴人,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