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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參閱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就其請求被上訴人將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建物所有權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連同臺北市○○段○○段第二九九號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八十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部分,原審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竟併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再為給付。
依上說明,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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