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抗,518,199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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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八號
抗 告 人 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庸
右抗告人因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就其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更正,原法院認該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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