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抗,6,19960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
再 抗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右再抗告人因與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八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

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之再抗告準用之。

查本件再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