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鄭 偉 民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鄭家宜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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