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培基
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所載「傳」培基者應更正為「傅」培基。
另理由欄第一行及第二行所載「傳」培基,亦應更正為「傅」培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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