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Van
丙○○Ras
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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