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聲,434,199609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簡 士 然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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