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聲,442,199609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 為 琪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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