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祐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主文欄所載選任黃建昇(住台北市○○路一一號九樓),應更正為選任黃建昇(住台北市○○路一段一一號九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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