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乙○○Jam
甲○○Ang
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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