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 乙○○Korne
甲○○Diana
代理人 李玫瑩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趙均平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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