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聲,51,19960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Bou
乙○○St-
共同代理人 錢九秋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黃創鈞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洪 根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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