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再 抗告 人 甲 ○ ○
丙 ○ ○
陳 和 國
陳 英
賴 陳 幼
陳 珠
陳 允 賜
陳 允 杉
陳 雪
陳 樹 結
陳 章 成
陳 錦 成
陳 庚 寅
陳 註 文
陳 助 結
陳 啟 仁
陳 清 惟
陳 和 成
陳 便
陳 甲 壹
陳 清 安
陳 清 和
陳 火 孟
陳 五 常
陳謝素卿
陳 榮 照
陳 金 泉
陳 明 章
陳 曆 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 月
再 抗告 人 陳 永 川
陳 炳 華
陳 來 成
陳 溪 發
陳 詩 祥
陳 張 桔
黃 進 源
陳 乾 元
陳 金 騫
陳 永 裕
陳 永 輝
陳 永 上
陳 金 城
陳 武 雄
陳 火 容
陳 火 國
陳 炎 鑾
陳 坤 益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陳茂雄」應更正為「陳武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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