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6,台上,571,1997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雲林縣糕餅糖菓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勞上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