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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之送達,惟逾限仍未補正,原法院乃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委無不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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