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6,台聲,102,199703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甲○○Murray
乙○○Kathy
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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