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再審理由,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對之聲請再審,然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