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馮 丹
Rens v
馮 涵
Johann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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