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6,台職,8,199703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
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第三段第七行所載「出典人」應更正為「典權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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