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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四號
上 訴 人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櫻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蘇滿惠
被 上訴 人 大地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山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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