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8,台上,672,199903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號
上 訴 人 乙○○即黃美記祭祀公業管理人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

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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