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Ant
丙○○Har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指定送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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