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Wil
聲 請 人 乙○○Mar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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