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胡錦嘉(Cornelis Gerardus HUIZENGA)
戴 儂(Helena DEIJNUM)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林嫮真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