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乙○○ Bri
丙○○ Mer
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Ted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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