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 甲 ○ ○
代理人 呂鄭玉春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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