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8,台聲,166,1999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再審裁定,又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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