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 R
貝肯娜 ( k
共同代理人 徐思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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