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克廉律師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訴訟代理人 洪寶川
複 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洪寶輝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王寶輝律師」。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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