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魏 淑 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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