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丙○○Rie
甲○○Voo
共同代理人 徐思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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