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9,台職,31,20001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三一號
抗 告 人 乙○○即丙○○○○○律師事務所
原住P.O.
現應送達處所
右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應將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裁定正本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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