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乙○○Gil
甲○○Joh
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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