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3,台聲,88,2004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 ○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美 珍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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