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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