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即再
審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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